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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将对中外合作办学境外文凭实行认证注册

发布时间:2017-04-13 浏览次数:0

(来源: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02日20:3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2日电(记者 刘奕湛)记者2日从教育部获悉,2011年9月起,教育部将对本科以上层次中外合作办学学生获得的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实行严格的注册制度。

  据了解,今后所有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取得的境外本科以上学历学位文凭证书的认证,事先都需经认证注册。教育部为此建立了中外合作办学学历学位认证注册系统,并已依托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www.jsj.edu.cn)试运行。

  为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社会监督,教育部还将在今年下半年,通过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开通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信息注册公开查询功能。学生可凭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查询本人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信息。

  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根据前一阶段开展信息注册工作的情况,发现部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存在超出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招生计划人数招生、自行更换招生专业或增设颁发境外学历学位专业、自行增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等问题。还有个别单位未依法取得中外合作办学资格,违规招收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学生。教育部要求相关单位按照法规政策进行整改,补报或补办相关材料和手续。

  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信息由中方合作办学者负责提交,经中外合作办学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后报送教育部。学生就读期间,若注册信息发生变动,中方合作办学者须及时将变动情况报经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更改。属于关键信息变更的,还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教育部重点通过推动建立“两个平台”和“两个机制”,即建立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和中外合作办学颁发证书认证信息注册平台,建立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机制和中外合作办学执法处罚机制,来进一步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行政监管。

  其中,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自去年试开通以来,提供了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机构及项目名单、办学机构及项目评估信息、教育部及各地监督举报渠道、热点在线问答、国外教育资源情况、中外合作办学就学指导和省市地方监管职责等11项信息,基本上涵盖了中外合作办学的主要信息内容,受到学生、家长和办学单位的重视和欢迎。

  教育部关于公布2010年申请的中外合作

  办学项目第二批批准名单的通知

  教外综函[201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对各地2010年提交的90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进行审批,并于2011年2月公布了首批批准举办的20个项目名单(教外综函〔2011〕7号)。经研究,现决定批准第二批武汉工程大学与法国梅斯国立工程师学院合作举办材料加工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项目等18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名单见附件1)。2010年有关高等学校申请的其余52个项目不予批准举办。

  批准的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应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信息表(见附件2)的内容执行。请有关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重视对有关高等学校的监管,要求其严格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和我部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办学,严格管理,坚持公益性原则,坚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加强能力建设的导向,并切实将该项目纳入全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统筹规划,努力促进学校的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办学过程中有何重大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我部将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扩大教育对外开放,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实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常态化,推进中外合作办学科学发展。

  特此通知。

  附件:

  1.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名单(18个)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信息表(1133N-1150N)

  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另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2011-06-03 13: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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